公務人員第三案行政訴訟裁定(奕O明等140人)
有關奕O明等140人(本會受理之公務人員第三案)行政訴訟經裁定結果案:
一、本案裁定書業經本協會委託之蔡進良律師所屬之耀南法律事務所於109年10月7日收訖,依本裁定書內容指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二、本案原告奕O明因起訴逾期、呂O財等129人因復審逾期、陳O廷等10人因重複起訴等不合法情形,經該院裁定與予駁回。請本案原告奕O明等140人,如要抗告者,請於10月16日前檢具未違法起訴之事實理由,送本協會與律師研辦,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抗告。
三、上開裁定書如有需要者,請自行下載列印,或將PDF檔儲存檔案,以利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