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下稱本會)於 98 年 10 月 2 日,依據「公務人 員協會法」(下稱本法)成立,開
啟了歷史的航程,為代表政府勞方的公務人員 服務,留下多采多姿的點滴記錄。
本會由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協會會員代表所組成,計有中央機關協 會 20 個,地方政府協會 15 個,合
計協會會員 35 個。歷經七屆理監事改選的洗 禮,在歷任理事長帶領下,業務活動從萌芽期到現在的青壯期,邁
向成立宗旨之 目標顯已漸入佳境。
112 年 10 月 2 日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高誓男先生榮任本會第 8 屆理 事長,宣示現階段努力的方
向,繼續為現職及退休公務人員權益打拼,擬強化協 會團結,並與外界友軍聯繫,針對共同的權益議題合作爭
取,改進現行法制,增 進公務人員權益。
◎成立宗旨
公務人員「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 條件」、「促進聯誼合作」,係
本會宗旨目標。
◎組織形態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兩個層級,最高層級是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第二層級是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機關公務人
員協會包括: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機關公務人 員協會,主管機關為銓敘部。而
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 關為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務人員協會所興辦之事業
受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組織現況:
一、本會以會員代表為最高權力機構;目前各機關會員計 35 個、會員代表計 55 個。
二、本會設置理事會、監事會:目前計有理事 35 人、後補理事3人;監事 11 人、 後補監事 1 人。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 1 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10 人;監事會設監事主席 1 人、 常務監事 2 人。
高誓男先生(考試院執行秘書)和吳和安先生(海岸巡防署組主任)分別當 選本會第 8 屆理事長、監事主席。
四、理事會下設 7 個委員會(或小組):
(一)公共關係暨文宣委員會(或小組)。由沈煒庭理事兼任召集人。
(二)財務委員會(或小組)。由陳衣螢常務監事兼任召集人。
(三)福利服務委員會(或小組)。由吳和安監事主席兼任召集人。
(四)法制委員會(或小組)。由林秋足副理事長兼任召集人。
(五)申訴調解委員會(或小組)。由徐明宏理事兼任召集人。
(六)活動委員會(或小組)。由鍾美珠副理事長兼任召集人。
(七)資訊委員會(或小組)。 由嚴珍監事兼任召集人。
五、理事會設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 11 人(1 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六、本會第 8 屆敦聘顧問 19 人。
◎協會功能
一、成立協會即可以團體身份來辦理一些事項,促進聯誼及提供公務人員成長的 活動,以提昇行政效能,本法所
賦予協會的合法任務,得辦理事項如下: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二、本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三、對政府政策方面可提出建議項目有: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 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
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四、對政府政策亦可提出協商,但協商項目有所侷限,得協商的項目有: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五、本法明定不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如下: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
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工作發展
一、會議:
(一)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 次。
(二)每季(三個月)定期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1 次(或分別召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三)不定期召開常務理監事會議。
二、維護權益:
(一)推派銓敘部第 13 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代表 4 人。
(二)推派銓敘部第 1 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儲金監理委員會代表 4 人。
(三)推派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 2 人。
(三)推派銓敘部第 11 屆公務人員協會爭議裁決委員會代表 3 人。
(四)推派銓敘部第 11 屆公務人員協會調解委員會代表 3 人。
(五)推薦各機關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委員。
三、爭取福利:
(一)本會為會員爭取福利,於網站建置福利網。
(二)本會與智能生活館合作推廣會員福利。
(三)本會與精聯保險經紀(股)公司專案合作,為會員推廣保險與優惠存款方 案福利。
(四)本會與晨陽保險經紀(股)公司專案合作,為會員推廣保險與優惠存款方 案福利。
四、教育訓練:
配合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時,以研討會方式併案辦理專案 教育訓練,每年不定期舉辦 1
次,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與工作效率。
五、聯誼事項:
(一)於每季(三個月)定期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及不定期訪視各協會進行 交流聯誼活動。
(二)每年不定期辦理赴大陸地區參訪活動。
◎結語
本會過去針對政府的年金改革政策,積極為軍公教人員退休權益抗爭的活動雖已落幕,但高誓男理事長始
終謹記本會成立的宗旨,上任時即代表本會提出 8 大主張。 首先對現職公務人員重要基本權益提出 4 大「
基本訴求」:1.強化公務人員 勞動權,政府應允許公務人員得組工會。2.加強公務人員健康權,改進安全衛生
法制。3.廢除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比例限制,回歸核實考核精神。4.健全公 務人員調薪制度,軍公教待遇
審議委員會應納入軍公教團體代表。
其次,對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提出 4 大「基本主張」:1.立即停止退休所 得替代率每年遞減 1.5%。
2.退撫基金財務缺口儘速編列足夠預算予以撥補。3. 恢復月退休金隨現職人員薪資同步調整。4.年資補償金
的發放應公平處理不可差 別待遇。以上 8 大主張也在 112 年 12 月本會理監事會議表決通過,並函請第 16
任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全力支持。
最後,本會呼籲政府當局要善待在職與退休公務人員,依法善盡雇主責任,並堅信 廣大的公務人員始終
要積極為全國人民服務,為國家社會提供堅實後盾,成為社會進 步發展的穩定力量,也會永遠與政府站在同
一陣線上。
********本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公
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聯誼合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內。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本會經營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之設置及變更,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權益,爭取會員福利
二、參與公務人員權益相關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事項。
三、裁決與處理有關會員福利或權益之爭議。
四、研議公務人員權益相關法制之訂定。
五、健全公務人員組織。
六、辦理會員考察參訪暨交流活動。
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
(構)、團體。
八、與公務人員福利及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
市、縣(市)協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享有派代表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
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依情節輕
重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由加入本會之各協會推選,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
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出缺時由該協會推選代表遞補至任滿。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八、議決加入或退出國際性組織。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決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第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至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
由監事互選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至十一人及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七、協助處理會員申請協商事項。
八、會員(代表)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之審議。
九、推(荐)派代表參與與全國公務人員權益相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十、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十一、推荐爭議裁決委員及調解委員。
十二、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八至十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
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及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及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任之。
監事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除名者。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於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任務編組,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本會交辦之任務,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除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
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議程,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另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議決,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之;但本會章
程之修改、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分、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
修正及廢止之建議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之。
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理事會、監事會得共同舉行聯席會議,各會員協會理事長
及本會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
主席職務,另行改選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二、常年會費:每名會員代表新台幣二千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入會費應於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繳納,逾期一個月未繳,經本會催告仍
拒不繳納,得報請理事會議決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
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
同會員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9月2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會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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