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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令人憂心疑慮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提出三個質疑及三項建議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新聞稿】109.07.14

 

針對令人憂心疑慮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提出三個質疑及三項建議。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此一草案這二天猶如深水炸彈一般,引爆各界對文官制度岌岌不保提出各種批判,而行政院人事總處則急於一再澄清,並強調本案目前尚在討論階段,歡迎各界提出建議意見。

基此,本會就人總處的澄清內容,提出以下疑慮就教,希望總處說清楚、講明白:

一、聘約人員只是擔任有職等職務,不會變成公務員?

但請問聘約人員一旦進入各機關,將預算員額及有職等之職務佔據後,是否會影響未來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之路?

由草案內容可知聘約三等人員薪資相當於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聘約四等人員薪資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而聘約五等人員其薪資則相當於簡任十二職等以上,在金字塔狀的公務體系上,這些職務尤其是簡任職務,都是許多公務人員幹一輩子也幹不到的位置,而此條例卻明訂此三、四、五的聘約人員人員於進用三年後,即可擔任或兼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這對戮力從公一輩子的公務人員合理嗎?

二、本條例是將現有約聘僱人員權益予以法制化?

但試問現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難道不是已法制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難道不是現行法規?如為健全渠等人員權益,則可在現有架構上,予以整合再加強即可,何以有另訂更超越現有制度法規之必要,而審其內容實有要五毛給一塊之嫌,甚至大開方便之門,無論是進用方式及薪資待遇均超越公務人員體制。尤其聘約人員的薪級表再配合該條例第六到第十條的資格條件,簡直就是一條龍的設計,可以讓一個國中畢業的聘約人員從一等一路幹到五等暢行無阻,公務人員還得卡在官等職等裡面,相較之下,實令人自嘆弗如。

三、僅限研究、文教、醫療、博物館等少數特定領域,國家考試管道很難完全取才之人員?

但查考試院一年大大小小的國家考試之類科幾達百種,其中更不乏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實在難以想像還有什麼類科的專才是無法透過國家考試取才的,如果現在確無此類科,亦可請增考試類科即可迎刃而解,有心服公職之優秀人才,大可依此進入公部門,何需另闢途徑,進用聘約人員又佔預算員額,殊不知,各機關因人事費短缺,而勵行組織員額精簡,該補的正式人力無法補,搞得公務機關現場哀鴻遍野,加班已成常態,如真有員額可以給聘約人員佔,何不行行好,開大門行大道,將精簡員額解凍,遴補正式公務人員,以徹底解決機關人力不足的問題。

再者,本會提出幾項建議:

一、雙軌進用人才,仍請謹守份際

建議參照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聘約人員應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各官等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且不得擔任各機關組織編制上之法定主管職務。

二、慎防破窗效應,聘約人員進用人數應有比例限制

鑑往知來,通常草案之初,總是信誓旦旦說只適用某些機關或某些職務,但為免破窗效應,未來不斷援引比照,本草案第四條有關擔任職務及適用模糊定義之職務等條款均建議予以刪除,並訂有一定進用比例,以免未來聘約人員無限澎漲,公務人員在各機關反而變成少數人種及弱勢族群。

三、嚴格限制各等人員進用條件,以免低資高用影響人力素質

針等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條中有關進用之資格條件,各條文的第四款只採計一定年資即可取得升任高一等之職務乙項,建議予以刪除或同時加列高一等應具之學歷始得採計,否則依目前草案一等聘約人員可由國中生、高中生進入公部門後,在機關中取得一定年資後,即可一路扶搖直上,恐不利於國家公務人力素質之提升。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