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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共同訴訟案第四階段即日起受理收件至1/25止
【教師】共同訴訟案第四階段即日起至1月25日止受理收件
受理對象:教師
資格:於12/19~1/25之間收到駁回決定書者(凡發文日在12/20前必須附上郵局投遞記錄為憑,見下方說明1.2)
1.行政院駁回(不分縣市皆受理)
2.教育部駁回:僅受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範圍(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訴訟委託
(12/18(含)前收到者,或尚未收到決定書者,恕不得參加)
受理時間:即日起~1/25(二)每天下午1:30~4:00受理(假日休息)
說明
1: 若決定書發文日期為12月19(含)之前,請在辦理時提出12/20之後的郵件送達證明.或憑郵件號碼上中華郵政網站自行列印投遞明細。
2.送達日認定標準:郵局投遞兩次不成功時,留下郵件招領通知即視為寄存送達日,請上中華郵政網站查詢列印證明http://postserv.post.gov.tw/pstmail/main_mail.html?targetTxn=EB500100
**輸入號碼需為郵件條碼貼紙下方之14碼數字,若被撕掉僅剩6碼數字者,請加上以下8位數查詢
教育部決定書:6位數字+10702517
行政院決定書:6位數字+10001217或10601217
*信封上無任何郵件號碼者,需自行向投遞郵局查詢。
攜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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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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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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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行政處分書為107年6月份行政處分機關(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寄來的公文,含正式公文+退休金重新計算審定函(若無公文,則免附)
2.訴願駁回決定函(非答辯書)為受理訴願機關(行政院或教育部)所寄出,訴願人為正本收受人
3.同一份公文資料請儘量使用雙面列印,排序整齊或使用迴紋針裝訂
4.身份證影本兩份(正反面分開上下印在A4紙張同一面上,勿裁剪、黏貼,一張紙影印一份,共兩張)
5.印章字體需為標楷體,以資辨識
6.資料備齊裝訂好後,本人親自前來簽署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