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專欄:李念祖》法治是一種品性,轉型正義立法呢
2018年唐獎的法治獎得主是任教英國牛津大學多年之後退休,又受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禮聘的Joseph Raz教授。他服膺價值多元主義,被譽為當世實定法學派(legal positivism)祭酒,也被歸為完善自由主義(perfectionist liberalism)的要角。Raz教授專程來台受獎,以法治(rule of law)為主軸發表演說,題目是「法的自有品性」(The Law's Own Virtue)。
這篇講詞取題即顯慧識,也緊扣法治獎宗旨,鉤玄提要,言簡意賅。他闡揚法治是法律的首要品性,議論看似平凡,卻是前人未發的洞見,使用品性(virtue)一詞,倫理意涵濃烈。法實證主義的一代宗師不落畫地自限的窠臼,卓識與高度遠邁前賢。
Raz教授理解法治原則的功能不在講究法律的內容,而在為政府修訂及適用法律的途徑設下限制,確保法的安定與可預測性,俾容個人各自追求福祉。法治係在提供通貫各種文化,於個人之間或與社會之間,彼此寬容並從事文化與經濟交往的關鍵架構。法的決策與規則皆應有見諸公示的理由,其適用則須忠實遵從正當程序。
他首先觀察,法律雖然不可能完全明確而在適用時毫無裁量空間,也不可能不容修正,但是法治至少有5項共通原則:1、相當的明確性;2、相當的安定性;3、法的公開透明;4、構成通案性的原則與標準;5、適用於未來而不溯及既往。
5項原則之外,他主張法治另須帶有一項無可爭議的目的,就是避免任意專斷的政府(arbitrary government)。政府運用權力時若不計較施政理由是否適切,就是專斷。政府係依據法律而設置,法律必然具有明示或默示的目的。在本質上,法律不能不有道德正當性的主張支撐,政府則應是法律適用與發展的憑藉。政府忠實守法,遂成具有道德性質的法治信條。但是並非所有法律都具有道德正當性,法治也不等於要求政府盲目守法,於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身為政府必須顧及所以證成政府的目的。
Raz教授更指出,政府若不計較其施政是否具備合目的性,就是武斷;任何政府追求依其本質不能稱為正當的目的,也是武斷。政府的施政必須像個政府!什麼才能使得政府像個政府呢?就是政府不能為了成就政府自身利益而存在,政府的正當性來自其施政須是為了被治者的福祉。
法治作為法律的必要品行,要求政府施政必須彰顯只以保障及促進公共福祉為其目的。許多國際法文件乃將法治視為尊重人權與公平正義的條件。他的結論是,法治可保障人民免受法律犯錯之害,是所有法律制度所同然的原則,是法自身所獨有的品性,尊重法治是通往法律其他品性的要徑。
Raz教授的演說並非針對台灣而發,但對於台灣今天面臨的法治挑戰,有沒有足資啟發的所在呢?就以當下轉型正義立法鋪天蓋地而言,Raz教授所演繹的法治道理堪為評價指引。
從原初5項法治原則來看,轉型正義立法在事隔數十年後,忽然針對特定的政黨,就業已發生完畢的過去事實狀態,加設新而負面的法律評價,例如將立法前已發生完畢甚至已經解消的關係,重新評價為應予追究責任的控制關係;將立法前已取得的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概可收歸國有;當事人則必須舉出反證始得推翻不利的假定…,能夠符合法安定性、法應普遍適用、不溯及既往等法治原則嗎?
再就他法治原則主張的法目的而言,轉型正義立法主要是針對合法的、並未經過憲法上司法程序認定為違憲的最大在野黨,直接加施法律制裁。其立法目的,為何不是在為戒嚴時期的民間受害人還原真相?其受益者,為何不是民間的受害人,而是未必真是原主,卻可藉此取得龐大財產的新政府?真正的受益者,難道不是恰可藉此徹底殲滅政黨政治主敵,以便長期執政的執政黨?這些目的是執政者自利還是公共福祉呢?其實,即使國庫受惠,也未必就是合於法治要求的公共福祉。否則公用徵收也於國庫有利,憲法又為何要求給予足額補償?
難道,Raz教授的洞見燭照出台灣的法治挑戰,就是法律喪失了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