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會注意到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對於未依程序完成申請或通報之公務人員,一律採取申戒、記過、大過乃至免職等嚴厲懲處措施。本會深感遺憾與嚴正立場,特此聲明如下:
一、懲處標準過於嚴苛,未符比例原則
對公務員懲處的意義在於維護紀律、強化責任、重建信任;其希望達成的效果則是提升行政品質、公務倫理與政府公信力。懲處應符合「罪責相當」的精神,但只因赴陸港澳未符合事前「申請」及「通報」等規範,不論所造成之影響程度、情節輕重、或主觀故意及動機等,即以申戒、記過或大過論處,甚至以免職為懲戒門檻;相較於酒駕之嚴苛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此舉有違行政懲處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精神,近日本會即接到公務人員反應,對於這樣懲處標準惴惴不安,恐動輒得咎,精神壓力倍增。
二、假保護之名,過度干預個人隱私
目前針對公務員出國需事先申請的國家有中國、北韓、伊朗、古巴及越南等,而我們也一腳踏入這些國家的行列,況且又將「私人旅遊」、「探親」、「轉機」等行為均納入通報與懲處範圍,未區分公務行程與私人行為,對公務人員的行動自由與隱私權造成過度限制,這是自由民主退步的現像。這些規範雖以維護國家機密及人民安全為名,但在實施上,對公務人員的出境自由、行蹤隱私與個人生活自主性造成顯著影響,造成國家在世界上的負面形象。
三、無助於實質國安維護,反造成行政寒蟬
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應聚焦於防範涉密與高風險行為。對所有公務人員採「一體懲處」的作法,雖一時有嚇阻效果,但政府耗費大量人力管制將佔多數不涉機密業務人員納入管制,在現代高度資訊化社會,無疑是資源錯置,不僅無助於國安防護,對這種嚴苛的懲處方式,特別是針對程序瑕疵,會讓公務人員感到不被信任、權益被侵害,長期下來可能損害公務員體系的士氣與對國家的向心力,反而不利於機密維護。
四、避免引起逆反心理,應回歸教育與輔導為主
懲處的目的在於讓公務員知所警惕,重懲雖能短期震懾,但在實務經驗與行政學研究顯示,極易產生心理防衛與抵抗的傾向。台語俗諺「嚴官府出厚賊」顯示這是先人早就有的經驗談,當公務員個體感受到其行為自由受到威脅或被剝奪時,對於這種「家長式管教」,反而產生消極抵抗、拒絕合作等敵對情緒。所以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甚至「廢棄」懲處標準,聽取公務人員團體意見,建立「風險分級、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管理制度,避免以懲罰取代管理。
五、本會鄭重呼籲主管機關懸崖勒馬,保障公務人員尊嚴
黃石公《素書》遵義章:「小功不賞,則大功不立;小怨不赦,則大怨必生」、「所任不可信,所信不可任者濁」;應停止實施不符合人性的懲處原則。本會深信公務人員都樂於恪守法令,任何管理措施應以保障公務人員的基本權利及信任為前提,制度設計應結合比例原則、教育宣導、分級管理與彈性;針對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應回歸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一般出國請假手續,而非均採無明確准駁標準的許可及申請制度,等同空白授權長官擁有不合理限制的權力及職場霸凌的權柄,才能在維護國安與保障人員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