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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訴願書、行政訴訟起訴狀與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聲請書下載
教師行政訴訟定型稿下載區
一.收到退休金重新審定函於30天內自行向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夥伴們在收到受理訴願機關的駁回函後,若有不服,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兩個月內,個人或集體皆可依退休所在縣市分別向台北/台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所撰寫之行政起訴狀,提供大家下載使用,內容上亦可自行增刪,填寫後隨附件遞交高等行政法院,並繳交法院裁判費4千元,完成遞狀。
**參加共同訴訟請注意網站最新消息公告之團體收件時間,逾本會收件期,請自行在個人可提訴訟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