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專欄:李念祖》大法官釋憲程序的透明性
國是會議之後,司法改革仍然處於現在進行式。在修改法律之外,不必修法而可以進行的司法改革項目很多。大法官為司法的標竿,一向善用憲法解釋引導各級法院在審判中遵循正當程序,實踐憲法正義;釋憲程序之中,也還有一些無須修法,但能略加留意就可以大幅增加司法透明度,滿足且充實正當程序權利保障的所在。
法官不該審而不判。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司法合議庭都是以普通多數做成判決,就是確保法院不會審而不判的辦法。我國現行釋憲程序的設計,釋憲文須要2/3特別多數始能通過,就不能保證每案都能做成憲法解釋。
這項制度設計對於聲請解釋的當事人權益影響不小。再審的法定不變期間是5年,當事人聲請釋憲,苦等5年以上的所在多有;解釋尚未做成,而獲得平反的時機已然喪失。「我不殺伯仁」的遺憾,不只在於權利的消亡,還在當事人救濟希望落空形成的司法信用危機。制度設計在先天上就不利司法建立公共信用,必須檢討。
特別多數的規定形成迅速即時做成憲法解釋的障礙,除了修法之外,還可以做些什麼事以求改善呢?至少有幾件事可做。
其一是設法在5年內做成實體解釋,避免耗盡當事人的法定期間。大法官過去也確有先例注意及此。
其二是用憲法解釋宣告,聲請釋憲期間過長耽誤再審救濟,是法律制度的盲點,不是當事人的錯誤,應該像在途期間一樣不予計入法定不變期間。
其三是對於因此逾越再審救濟期間但原應得到救濟的當事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在解釋文中直接諭知執行解釋的方法,以便實現當事人權利。
以上三者都是藉由實體解釋解救當事人的途徑,從改善釋憲案件的處理流程入手,也還有一些可以提升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的辦法。此中最該做的事,就是提高釋憲程序從收案到分案,到受理或不受理,到做成憲法解釋,整個過程的透明度,這原就是司法改革會議中極其重要而不容忽視的議題。
聲請釋憲的當事人,不論是平民、法官、立法委員或是其他的憲政機關,只在三種情況下知道釋憲進度,一是獲知大法官決定不受理其聲請;二是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這兩種情形都是在聲請釋憲程序已告終結的時候才發生。第三種情形,也是唯一的聲請人可在程序進行中得到的案件進度資訊,是查閱公布於網上的待審案件一覽表(至2月9日止共有89件人民聲請案、25件法官聲請案及2件機關聲請案在列)。列名其中的待審案件可能獲得解釋,但也還是可能因為大法官改變想法而遭到不受理的命運。
如果不是這三種情形,就表示可能尚未分案,也可能是已分案而尚在排隊等待,由大法官決議是否合乎法定的受理條件。從聲請到決議是否受理會歷時多久呢?難以正確估計,也不能保證聲請案件超過5年而毫無進度的情形不會發生。一旦如此,就是說雖然聲請人的救濟時機已過,聲請案件仍然有如石沉大海而音信杳然,連是否已經分案也不得而知。
法院中如最高法院,在網上設有案件進度查詢服務,可使訴訟關係人了解案件進度,有助於實現司法透明而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當事人想要了解法院審判案件的進度,也可用申請閱卷的方式得知。聲請釋憲程序中卻也沒有當事人閱卷的既定程序,大法官若是通知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聲請人亦無從得知,遑論答辯,這與司法程序透明的理想境界,距離很大。進度查詢服務與閱覽卷宗,應該都是法院做得到,司法院也能做到才對!
司法程序透明是司法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司法院在常用憲法解釋何謂正當司法程序指引迷津之餘,如果也能以身作則,對於釋憲程序的透明度與正當程序,在無需修法的範圍內多加注意並求精進,具體回應外界對於釋憲聲請發出後,公門深似海而經常消息全無的合理關切,即使只是邁出小小一步,也會是足以成就司法改革的重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