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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行政訴訟(北高行108訴367)-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有關劉O鳳等95人(本會受理之教職員第四案)行政訴訟判決結果案:

一、本案判決書業經本協會委託之蔡進良律師所屬之耀南法律事務所於109年9月23日收訖,依本判決書內容指稱,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二、請本案原告劉O鳳等95人,如要上訴者,請於10月7日前檢具本判決違背法律之具體意見(不包括已釋憲部分),送本協會彙整後與律師研辦,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上訴。

三、上開判決書如有需要者,請自行下載列印,或將PDF檔儲存檔案,以利日後查看

?司法院判決書內容請點選下方連結:

(教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36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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